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阶段: 一、再审案件
立案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
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
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
递交给有再审管辖
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 二、再审案件审查 立案部门对再审案件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一般情况下,会将案件材料分到
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属于再审案件最难的阶段,多数再审申请人体会深刻。 根据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审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四种方式。 1、是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审查,如果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 2、是仅审查再审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要调阅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也就是向调阅
一审、
二审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该阶段一般耗时比较长。 3、是对于再审申请人以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
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要询问案件的
当事人。询问一般在法庭进行,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到场接受询问,并且制作规范的
询问笔录。 4、是再审
听证,是一种新的方式,也是比较正式的一种审查方式。再审听证是介于公开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正式的
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于有
新证据的再审案件通过再审听证的方式,有利于再审当事人很好的表达意见。再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下达
再审裁定,要么是裁定再审,要么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再审案件审理 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根据民诉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
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要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基本相同,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规定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