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
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
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
管辖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
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
没收财产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