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争议的
当事人提起。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并做出裁判。 再者,民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拥有选择权,如果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则法院只能针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这是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也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 最后,人
民法院在受理
起诉后发现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放弃
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因此对于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