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各地一般规定
生育险在生育时要连续交满十二个月才能享受,所以工作不满十个月没有交满十二个月不能享受,单位没有过错也不需要承担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