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当事人争议的
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分为两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
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比如,甲乙二人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起诉到人民法院,丙认为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甲乙二人对房屋均无所有权,从而参加诉讼,对甲乙二人争议的标的提出自己享有全部权利的
诉讼请求。又比如,兄弟二人因
继承遗产
发生纠纷,兄起诉到法院,他们的妹妹认为,兄弟二人分配遗产不考虑他的继承份额是
违法的,从而参加诉讼,对兄弟二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享有部分权利的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
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
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
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