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
未生效。rr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rr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
债权人只能要求
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