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
继承遗产
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
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
户籍所在地,一个是
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
上海,存款在
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
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
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
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
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
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1、配偶。夫妻关系自办理
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
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
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
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