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位
律师的答复欠佳: 1,2007年12月29日企业在没有与我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我与劳务派谴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规避<
<
劳动合同法>
>的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应承担
违法责任.没有向
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就能认定劳动者与企业的
劳动关系仍在
存续期间. 2,劳务派谴公司明知我与原企业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还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不存在
欺诈行为,属于合法合同,之所以劳动关系成立. 3,<
<劳动合同法>
>只规定了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并没有禁止其他用工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