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
违法的: 1>作为
刑事案件的
一审是在中级人
民法院,
二审发重后仍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级别是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 2>人民法院审判
公诉刑事案件是以检察机关
起诉作为案源的,检察机关并没有撤回起诉,审判机关改变管辖级别没有法律依据. 3>被
发回重审的案件指定下级审判,自己事实上就成为二审法院,违反审判监督程序,而且有可能成为被要求回避的理由,导致二审时的地域管辖问题. 所以,这种做法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应当退回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