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第(四)款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中房屋总金额应填写个人
出资金额和贷款金额两部分组成。由于全款出资购买住房,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为全额付款。“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
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由于
借款人为全款
购房,按照该条款规定
公积金中心将贷款金额通过受托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开发企业账户中。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不符合
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无法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