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总则》(自废止)、《
侵权责任法》(自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和解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和解的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若是患者本人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参加和解;若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
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和解;若患者死亡,由其
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和解。 (二)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 如医院的法定
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
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
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