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以
解除合同吗的回答,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
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不能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
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