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物权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或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 1、确定开发商拥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
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行的能力,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与开发商约定
房屋预告登记。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行书面约定房屋预告登记。无论如何,双方约定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
买房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