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只有满足以下要求的才是可
申报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
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
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
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
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
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
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其次,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
合同法(起废止)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
证据或者证据为
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最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
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
注销登记的,
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
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