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
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
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员工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或
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
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不用支付员工在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
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
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
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
试用期满就要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