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
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
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
工资。 另外,超过时效,负责
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人员或管理人员故意不签等情形的,主张
双倍工资的主张也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存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被劳动者
利用职务之便销毁等,但如有其他书面文件或材料中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
公司法定
代表人或/和劳动者的签字,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