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肢体功能障碍
伤残程度评定中的标准适用问题为: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骨、关节本身损伤,肌肉、肌腱损伤,也有神经、血管损伤。尤其是神经损伤,既有中枢的也有外周的。损伤部位的不同和损伤程度的不同,后果也不一样。应该说标准对不同的情况设置了不同的评定标准,但在具体规定方面还不够详细。因此,如何准确理解标准,正确把握和运用标准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作者认为:一是对于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根性或丛性损伤,引起肢体全瘫的,应直接援引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如四肢瘫、三肢瘫、偏瘫、截瘫和单瘫等)的条文,直接评定伤残程度。二是对于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根性或丛性损伤,引起肢体功能部份肌肉瘫痪,则不宜直接援引上述标准评定伤残程度。可适用于标准所规定先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再援引有关标准(肢体丧失功能的百分数)进行评定伤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