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可以得到双向补偿的!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
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
主要责任,并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
赔偿郭某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等。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
工伤发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
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
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