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
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三次续订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企业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企业必须签订。当然,如果在签订第四次合同的时候仍然约定了期限,那么就是可以看作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的仍然是有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