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
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
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
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国务院颁布了《医患
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
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
诉讼的前置程序。 优点:通过卫生部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 1、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
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 2、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甚至不产生费用; 3、效力较强。
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
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4、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