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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离婚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要求离婚的主张或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以及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
抚养、住房的分配等
诉讼请求提出相关的
证据,具体来说应该包括:(1)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因感情不和
分居已达两年,或者是被告一放已失踪多年等等,被告方如不同意离婚则应另外列举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2)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额及自己所主张部分的数额之依据;(3)
子女抚养方面,如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的证据,或者是子女与对方共同有过错行为并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存在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