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过错分析:该案例毫无疑问为医疗机构误诊,且该机构为国内著名某三甲医院,而且误诊和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拿到此案件后,应着重从医疗机构误诊点出发。首先该医院对患者既往病史及全身健康状况在入院时未予充分评估,经询问该患者有乙肝病史8年,2004年曾行脾脏切除术,而这些病史对于诊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此处医院误诊是存在过错的;其次,术前检查时也提示纤维蛋白原和凝血时间和正常值稍有差异,虽不影响手术,但应结合既往病史和犬舍的健康状况进行术前综合评估;再次,术后第三天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心率出现大的波动,医方在观察、分析病情方面评估不足,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两级鉴定机构最终将此案件定义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 责任划分:患者病情急剧变化,血小板、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临床出现dic表现,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以至于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有关,此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医方的误诊行为、观察病情不仔细为死亡的次要原因。因该鉴定为医学会组织,医学会在责任程度上最终还是偏向了医院,定了轻微责任,我们认为定次要责任更为合适。
3、患者提到的医方无执业资质人员独立从事诊疗行为问题,法院认定属于行政部门管辖,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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