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或患者
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交鉴定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就当终止处理。 (4)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以上是关于最新产妇医疗事故死亡
赔偿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