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房:
(一)转让条件
1、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
2、安置户自办理幸福花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
3、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
4、安置户在城区或平原集镇已购有新的住房。
(二)办理程序
2、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国土部门按《关于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户原安置屋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天土资[2007]49号)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3、提供城关或平原集镇新住房产权证。
4、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
5、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补缴款项及标准
1、房屋差价:按本户认购合同确定的(市场价–成本价)×享受优惠面积计算。
2、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利息:按房屋差价×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四)承办单位
1、契税:由县地税局承办。
2、房屋差价及利息:高山移民指挥部存续期间,由高山移民指挥部承办,指挥部撤销后由县政府另行指定承办单位。
3、户籍:由公安部门办理。
4、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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