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院
裁定书决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