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当事人对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诉请求的,应当依法缴纳
上诉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
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
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