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法院移送案件不移送
诉讼费标准如下:1、法院依职权
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
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
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
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
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
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
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
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
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
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 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