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行记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
行纪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应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委托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委托人向行纪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