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行为符合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
犯罪所得的
赃物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未成年人袁某和沈某某先后多次将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卖给熊某这一行为,显然与他们的主体身份不符合。熊某对此应当意识到这是
盗窃物品;当袁某和沈某某明确告诉他这是从某停车场汽车里盗窃来的物品时,熊某仍低价予以收购,其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 其次,你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盗窃公私财产,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打击的
犯罪行为。熊某收购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物品,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盗窃犯罪,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故而其应当受到
刑事追究。 第三,《刑法》第312条中所指的赃物,是以具有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
犯罪主体来确定的,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对某些犯罪负有刑事责任,故而被称之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犯罪主体。因此,你的行为,只能以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其所收购物品的性质;何况,前者是否有罪,对后者造成的
社会危害性均无任何改变,甚至你的行为助长了未成年人进一步走向犯罪。所以,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
违法犯罪的角度讲,你的行为都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