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烟台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
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
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
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