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了下列情况
拖欠工资不属无故
拖欠: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
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河北省
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此限属无故拖欠。其它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