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
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
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