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遗嘱除了
公证人员外,必须到场的是遗嘱人本人。其它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公证遗嘱的
法律效力。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
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公证遗嘱还需要了解以下特别说明: 1、办理
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
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
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
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
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
死亡证明,及本人
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
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
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