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土地就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甚至是乡镇政府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1995年,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就已明确提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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