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
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
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
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
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
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
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
证据。 5、
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