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有规定分配办法产生方式的(如广东省,京平律师认为该省的相关规定最为规范);也有简单粗暴地直接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比例和提留比例的(如吉林省、天津市)未免有些越俎代庖;但更多的是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最低比例、剩余为提留的(如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海南省;最后,还有融合了上述两种规定的(如山西省)。
其实土地的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确实是每一个地方都不一样,对于绝大数的地区来说,都会由国家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人进行协商,协商成功之后,还会就补偿款的安置签订一份协议。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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