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人
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
当事人、
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有些人在进行
一审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法院提起
司法鉴定请求,到了
二审法院才提起但是中级法院不予准许司法鉴定怎么办,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对此存在很多情形,如果一审已经进行鉴定但是存在鉴定错误,那么中级法院还是可能会允许司法鉴定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很重要的一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