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
承包方式为家庭
承包,
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因此,家庭中一人去世,不影响
土地确权。《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