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请求的,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委托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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