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
缴费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
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
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