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又不认为是劳动关系,而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解
[律师回复] 【劳务关系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