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经《工伤保险条例》废止,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不过,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是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以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其它条款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满15年,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可以办理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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