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或
赔偿: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