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不同的
诉讼活动中,由于
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司法鉴定提请权有一定差别。在
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
侦查机关、侦查人员、
被害人及其
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
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刑事
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
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
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中双方
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
书面形式,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
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
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
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