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结婚,房子首期由我家支付,08年月供女方负责,09年至2012年月供由我负责,期间还提前还贷一次,费用全由我承担。08年她父母想在广州买房由于年纪较大无法贷款,想要三房但月供压力无法承担,后我们夫妻商量把自己的房产外租把租金给老人供房,同时我太太作为主要贷款人与其父母完成购买(婚后财产)。12年我太太提出换掉第一套房产,由于贷款问题我们办了离婚,以我个人名义换了一套房产(婚前房产),13年我们复婚,15年我太太正式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分我个人名下的房产,在维护小孩抚养权的前提下我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意平分房产。我的问题是1,08年婚后购买的房产我是否有权益?2,我前妻对我名下的房产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如果你们前一次离婚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话,你们这两套房双方都有份,应当作为共有财产平均分割。——我是张恒超律师,来自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家在广州)。我的解答针对的是一般情况,在正式作为法律理据用于法律行动之前,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听取专业律师的具体意见。以上解答并不构成我们双方之间的任何法律约束,也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网搜我的名字“张恒超律师”可以找到我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