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没有法定事由是不会失效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给儿女或他人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先立遗嘱把一件古董给儿子乙,后来甲自己不小心把该古董弄碎了,古董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一项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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