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所说的很大风险是存在的。 按照上述规定,虽然以宅基地上的
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
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宅基地使用权,一旦
债务人不能清偿
债务,
债权人就只能以
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 而且,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这样,农村房屋的买卖对象就十分狭窄。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和规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
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这也无可厚非。因此,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房屋以外的其他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