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如下: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第一小点,
公诉人宣读
起诉书。 2.被告人、
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
证据。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
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和被告人的
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