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
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
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
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
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
土地出让金,并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
抵押合同应载明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