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
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
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
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
非机动车道驶入
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
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
交通事故的; 15、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